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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谁负责举证?民事原告举证期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3-27 17:07:59 阅读次数:838

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处理方式,大家基本都是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特别是对于举证这一部分是非常严格的。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原告举证期怎么算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举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规定:

1、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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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摘编/郭伟萍)

                                    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