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么,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才有效呢?
据此规定,约定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约定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进行。
2、约定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4、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谓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对地域管辖的法院进行约定。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直接约定由哪个地区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从而将其他法院排除在管辖之外。
摘编/郭伟萍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