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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配合办理结算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5-14 15:36:58 阅读次数:1213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在依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内容后,往往会遇到发包人不配合或者拖延办理结算的问题。那么,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
       其次,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发包人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发包人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此外,还需做好与工程结算造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全面、有效、及时、完整,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决(结)算书 (并备电子文档);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合同(协议);
5、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手续要规范、齐全);
7、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8、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9、实际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其他与计、报价编制相关资料。
       最后,再介绍一下出现争议后可以选择的几种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双方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3、仲裁,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果,与诉讼相比,能更快的解决纠纷。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选择诉讼的方式可能会耗费较长的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郭伟萍/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