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购物需要发票,买卖需要发票,可以说,几乎每个人都跟发票打过交道。
但大家对发票中蕴含的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
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发票”
01拒开发票的行为应该由税务机关处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所以,法院驳回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02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发票仅仅只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03是否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拒付或已付货款的依据
卖方交付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买方不能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发票仅是卖方的纳税义务和买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并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已经支付、收取货款的凭证或记录。
因“发票”而涉及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的现象逐步增多,即没有按照实际的具体情况如实开具与经营活动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A公司的陈某从B公司的李某处购买总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货物,后陈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表示无开票资质,但可帮其代开,陈某同意后,李某联系C公司的周某,代开了5张C公司出具的发票。经法院审理,陈某、李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税收是国之大计,不能被随意破坏。发票是经济行为中的重要凭证,我们既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又要审慎经营,拒绝“虚开”。毕竟虚开税额达到5万元即达到追诉标准,一不小心就要面临涉罪风险。
整编/郭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