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第二十条》爆火,该片以检察官韩明为核心,通过三个紧密相连的案件,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影片通过展现韩明内心的演变,以及其对正当防卫条款从不敢用到主动适用的转变,也展示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困境。
近年来,不少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备受关注,引发各界对如何合理运用这一制度的热烈讨论。笔者将结合电影《第二十条》的背景,通过分析正当防卫条款的规定,希望能让大家对正当防卫有深刻认识。
01 《刑法》第二十条的具体内容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涉及正当防卫,规定如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涉及防卫过当,规定如下:“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则涉及无限防卫,规定如下:“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2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全面考量以下几个条件:起因、意图、时间、限度及对象。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在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里的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在侵犯行为尚未展开或已告一段落的情况下,防卫行为将难以确立充分的合法依据。
其次,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必须是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如果防卫行为是出于报复、泄愤或是主动挑衅别人等非法目的,则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若故意通过言语刺激对方发动攻击,随后进行反击,鉴于缺乏防卫意图,此类情况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第三个条件是时间。正当防卫必须在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么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该要件的认定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第四,需关注防卫的限度问题。正当防卫须是在必要的前提下进行。所谓必要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与被侵害的合法权益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程度,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最后是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对自己或他人实施非法侵害的人。如果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无辜第三人,那么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全面考量起因、意图、时间、限度及对象这五个条件。只有当这五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防卫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使实施防卫的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的难点和痛点主要是对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的把握。山东辱母案、昆山反杀案等典型案例对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制定与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并非冰冷的逻辑,律人在坚守尺度之际,亦需兼具人文关怀。希望《第二十条》引发的热潮,能带来更多如吕玲玲、转变观念后的韩明这样的法律人,也希望未来有更多既符合常理又符合公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判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节选/郭伟萍
选自“徐汇普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