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是以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提出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
看点一:深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简言之,即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这一管理体制既是《档案法》的明确要求,又是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为深化这一体制要求,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和效能,《条例》第四条赋予中 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按照本专业的管理 体制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将其作为这一体制的有效补充。《规定》在严格遵循《档案法》《条例》的基础上,重申了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同时明确提出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并且在进行监督、指导时,“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职责进行了准确定位,对“统分 结合,主辅有序”的业务指导方式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表述。
看点二:健全组织架构,强化人员配备
在组织架构上,《规定》要求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机关档案部门(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组成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分角色承担起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归口和具体管理职责,形成了较为合理的三级组织架构。由此,机关档案工作通过组织架构的完善拓展到 机关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回归机关档案 工作的本意。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是《规定》新提出的要求,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固化,也是应对新形势下机关 档案工作新挑战、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在人员配备上,《规定》要求机关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分别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和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基层机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工作成效,《规定》要求档案工作人员为正式在编人员,并且通过限定知识背景和明确培训要求等方式,对其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提出了要求。
看点三:丰富、优化档案工作基本任务
同《条例》相比,《规定》对机关档 案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了丰富、优化,增加或进一步明确了一些任务类型,如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建章立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统筹推进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定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档案;组织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开展宣传教育;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建议等,专题·《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十大看点文/丁德胜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之一 11·201841 同时对机关档案工作内部监督和指导任务进行优化,将监督和指导职责横向由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拓展到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纵向从本机关拓展到本机关和所属机构,使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在《规定》中,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并未纳入基本任务,原因之一是该职责是作为“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管理体制的有效补充,发挥的是辅助性作用;原因之二是该职责囿于各系统的管理体制,实践中不具备普遍适用意义。另外,《规定》提出了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范围和要求,将允许以社会化服务形式实现的档案整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全文识别、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支持等辅助性工作予以明列。
张艳丽/摘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