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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 应当注意避免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22-08-29 18:03:43 阅读次数:1294

       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是工程款、工程质量、工期纠纷。发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需处理大量的争议甚至纠纷。把握好处理争议和纠纷的方法,对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

       那么,发包人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该如何避免?

一、对纠纷不进行深入研究,没有清晰处理纠纷的思路。
       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有效,承包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要分析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发包人是否要提起反诉;如果提起反诉,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怎样补充,等等。如果发包人对以上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对案件就会有比较清晰的处理思路。既不会盲目地提起反诉,也不会错误地放弃反诉。
二、解决纠纷缺乏主动性,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采取“拖”的办法,最终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麻烦,本来能协商处理的事情,却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诉讼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风险的,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存在败诉的风险。因此,发包方人对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应有主动解决的态度,并在解决的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特别是承包人持有对发包人不利的证据,发包人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争取消化掉这些证据。如果确实无法处理,发包人就应尽量与承包人谈判,争取协商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谈判的效果往往会好于诉讼的效果。

三、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忽视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结算的时间都比较长,而施工合同中又涉及大量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旦忽视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容易丧失诉权或者胜诉权。例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逾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为此,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了多次谈判。双方边谈判、边施工、边解决争议,之后又进行了长时间的结算,这样一拖就把三年时间拖过了。此时,发包人再想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工程质量违约金等,就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到法院,也难以胜诉。

四、对司法鉴定报告不重视。

       司法鉴定报告给出的是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质量的结论性意见,如果没有相反意见,法院将以此报告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且以后也很难再推翻报告的内容。因此,鉴定报告非常重要,应当高度重视。

       法院对鉴定报告的认定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第二个层次是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的,根据鉴定单位的意见予以认定;第三个层次是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的,法院按证据证明的异议予以认定。因此,发包人一定要对鉴定报告提出全面的、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异议,并且力求以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而不是漫无目的的提出异议,导致司法鉴定报告所确定的内容与发包人的诉讼目的背道而驰。

郭伟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