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合同领域,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十分常见。在签约时,发包人具有优势地位,导致很多建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怎样确定?利息起算时间怎样确定呢?
一、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此条可知,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相对方即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其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法定方式。在建设合同中,因承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发包人无法取得工程价款,从而产生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据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此处的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保证金、质保金等。
二、逾期付款的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建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计付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逾期利息的上限一般不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建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标准适用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标准适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英文缩写为LPR,现行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1年期LPR已经逐步从2019年8月20日的4.25%降至2022年1月20日的3.7%。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如果在建设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的日期、支付条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怎样确定发包人的付款时间呢?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交付流程一般是: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核后付款或发出付款证书--交付工程。但实践中,上述流程往往不能得以严格的履行。因此,法院在诉讼中以某些事实发生的时间推定发包人应当付款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依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的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发包人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应当开始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承包人应当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负有及时进行结算审核的义务,如其无理由拖延结算审核的,其应当支付相应的延期付款责任。如果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自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郭伟萍/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