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得到进一步完善
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放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亮点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亮点三 进一步强化安全预防措施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亮点四 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
加大了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五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普遍提高了为违法想行为的罚款数额。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亮点六 增加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七 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相协调、相对应。
亮点八 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手段更加丰富
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亮点九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明确高危行业 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含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亮点十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这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放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亮点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亮点三 进一步强化安全预防措施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亮点四 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
加大了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五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普遍提高了为违法想行为的罚款数额。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
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拒不整改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亮点六 增加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七 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相协调、相对应。
亮点八 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手段更加丰富
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亮点九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明确高危行业 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保障范围,不仅包含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亮点十 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这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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