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