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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深入学习

发布时间:2021-07-13 18:15:29 阅读次数:1000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建设中国信用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提出的“确保过惩相当”是我们未来推进失信惩戒的基本原则。针对较轻失信行为给予惩戒较重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对于失信行为进行分级也是构建合理信用修复制度的前提。《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对失信行为的分级,对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设置较低的信用修复门槛,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设置严格的修复条件,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涉及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和部分严重失信行为将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治企强企,更应提高诚信意识,增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让诚实守信蔚然成风,以此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吉敬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