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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发布时间:2021-03-30 13:51:35 阅读次数:1073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对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二、保修期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区分
(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包含在保修期限内的且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处于保修期的初始阶段。二者的计算起始日可能不完全一致。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缺陷责任期的计算起始日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可以是完工日、实际竣工日、竣工验收合格日等。但多数情况下,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计算起始日是一致的,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二者的期限终止日一般情况下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是两年。至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期限会达到数十年。当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即有些项目的保修期限可以少于两年,但这样的项目对建设工程来说是非常少的。因此,整体来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会短于保修期。实务中,有的人会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这对一些小项目工程来说,影响不大。但对一些大型工程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
(三)事实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最大不同还是体现在质量保证金上,这也是立法的目的所在。即,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就是质量保证金。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尽管仍要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不用再提供担保。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但如果在保修期内(虽在保修期内但超过了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已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后)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发包人没有保证金可扣,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了。
(四)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对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都负有维修和保修义务,但只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产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些人对此有误解,以为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既然扣留了质量保证金,就意味着发包人对该期限内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都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郭伟萍/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