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餐费有什么区别?
业务招待费是以企业经营为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存在业务关系、合理支出。企业所有者的个人爱好支出费用算不算业务招待费?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不算”,因为它跟企业经营没有关系。清楚了业务招待费的特征,接下来理清它跟其他费用科目的区别,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没有官方文件的界定,因此很容易跟其他费用“难舍难分”,其中最易混淆的就是差旅费和餐费,现在对这三个费用科目进行简单明确的区分:
1.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比如客户来公司谈项目,产生的住宿费由本公司承担,会计人员可以将这笔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本公司的员工到客户公司去谈项目,产生的住宿费还是由本公司承担,那就得计入差旅费了。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为企业外人员支出的费用,后者是为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
2.业务招待费与餐费有什么区别?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餐费也不一定就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某员工要出差去广州陪客户,与客户一同登上广州塔,领导说费用自己全承包了吧,于是去广州塔的交通费、广州塔的门票费、结束之后宴请对方的餐费、赠送对方纪念品的杂费等等,都囊括在业务招待费里面。但是“餐费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费”怎么理解呢?最常见的,公司免费提供午餐,这是餐费,但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出差期间要吃饭吧,产生的餐费就得计入差旅费。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是多少?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前提下,企业都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参与扣除。
例如,华唯公司的会计按照当年收入,按标准扣除数计算了300万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但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50万,那么剩下的50万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3.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或资料,来证明这项费用确实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也不会通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申请。
1.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比如客户来公司谈项目,产生的住宿费由本公司承担,会计人员可以将这笔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本公司的员工到客户公司去谈项目,产生的住宿费还是由本公司承担,那就得计入差旅费了。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为企业外人员支出的费用,后者是为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
2.业务招待费与餐费有什么区别?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餐费也不一定就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某员工要出差去广州陪客户,与客户一同登上广州塔,领导说费用自己全承包了吧,于是去广州塔的交通费、广州塔的门票费、结束之后宴请对方的餐费、赠送对方纪念品的杂费等等,都囊括在业务招待费里面。但是“餐费不一定属于业务招待费”怎么理解呢?最常见的,公司免费提供午餐,这是餐费,但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出差期间要吃饭吧,产生的餐费就得计入差旅费。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是多少?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前提下,企业都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参与扣除。
例如,华唯公司的会计按照当年收入,按标准扣除数计算了300万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但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有250万,那么剩下的50万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3.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或资料,来证明这项费用确实属于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也不会通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申请。
张丹/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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