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会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比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接收,或者虽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但不签字、不盖章,或者只派一个普通职员签字,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有的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虽安排人员与承包人对账,但故意拉长对账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有的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继而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施工方该怎么办?
一是要在合同条款中对结算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合同中要作出类似这样的约定,比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降低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风险。
二是要坚持工程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原则。《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这是承包人要求工程款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务中,法院并不支持这样的做法。承包人如果因发包人不结算工程款就不交付工程,有可能会因此造成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承包人要予以注意。
三是承包人要使用正确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方式。递交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代表签收,保留发包人代表签收的书面凭证。如果发包人代表不签收,则邮寄递交。注意要向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发包人的法定注册地址邮寄,邮寄文件封面要写明邮寄文件的清单,并保存好邮寄文件清单及邮寄送达回执。
一是要在合同条款中对结算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合同中要作出类似这样的约定,比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降低发包人拖延结算的风险。
二是要坚持工程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原则。《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这是承包人要求工程款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务中,法院并不支持这样的做法。承包人如果因发包人不结算工程款就不交付工程,有可能会因此造成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承包人要予以注意。
三是承包人要使用正确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方式。递交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代表签收,保留发包人代表签收的书面凭证。如果发包人代表不签收,则邮寄递交。注意要向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发包人的法定注册地址邮寄,邮寄文件封面要写明邮寄文件的清单,并保存好邮寄文件清单及邮寄送达回执。
郭伟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