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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8 14:18:12 阅读次数:1254

       2020年7月,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支付的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并在《条例》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方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条例》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是保障和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本条是对大型企业确认义务的进一步重申和确认时间的明确要求,将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政策环境,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发展。
《条例》出台后,须关注事项
       《条例》出台后,大企业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因自身费用预算问题,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根据《条例》的要求,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明确了延迟支付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延迟支付,必须支付每日利率不低于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这就要求公司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款项,否则将要承担逾期支付的费用。
       2、不能强制要求以公司内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确实需要审计通过后付款,要将审计的条款写入双方的合同之中,才能依法履行审计要求。
       3、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4、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禁止变相拖欠的行为。
       5、在合同中除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种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另外不能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的支付方式,中小企业可以提供金融机构的保函作为保证金。
郭伟萍/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