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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结束了, 但是 这几个法律问题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19-11-14 08:55:15 阅读次数:1090

       双十一结束了,有人买了很多东西,“真的好便宜啊”。但,提醒大家:双十一商家活动力度虽大,套路也是越来越多,有的东西比平时还贵!
       今天,就教你“双十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1.预先支付的“定金”可以退还吗?
       从10月份开始,很多天猫商铺就开始了预售,通过预付定金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下单预定。
       预售其实就是指让消费者使用支付“定金”的方式提前购买,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双十一之后发货。
       “定金”和“订金”看似差不多,区别却很大。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定金却是一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就会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双十一的促销应当属于“定金”,商家在预售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尚未到货的商品可以迅速出手,采取定金的方式让消费者做出购买商品的担保。并且,消费者在支付尾款时,不想购买该商品了,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尽可能履行合同。
       所以,大家要看清说明再支付定金,否则在支付尾款前后悔了,定金是要不回来的。
       2.虚假活动、虚假折扣要注意
       领劵立减、预收红包等各种折扣活动满天飞,很多消费者看花了眼,想要用最少的钱买到最好的商品。但是你要注意,你很有可能被商家套路。
       虚假折扣是指卖家为了双十一促销,通过活动前抬高价格,节日期间再给与折扣吸引买家购买。
       虚假活动是指卖家为了吸引顾客,通过零点排名、抽奖等活动给予买家意外惊喜,但是实际上该活动对外宣传的规则与其实际规则不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范围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商品到货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但是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如果是卖家自行设置的“预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款”等规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无效。
郭伟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