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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发布最新省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9 10:16:00 阅读次数:2399

          省级文明工地是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最高荣誉,是评选省优工程长安杯奖的必要条件。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新版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省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省厅组织评选,每半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申报资料审查→工程项目现场复查→评选委员会评选→厅务会审议→发文表彰

 
 
 

二、评选范围

申报范围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申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1)西安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各地市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

 

(2)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高度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市政道路工程长度800米以上;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5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4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占地1.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2)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园林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施工标段为单位申报。

 

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项目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并在验评时予以加分鼓励。

 

鼓励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造价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开展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市(区)的工程项目,应被评选为市级文明工地方可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行为管理标准化
 

(二)安全管理标准化
 

(三)质量管理标准化
 

(四)环境保护标准化
 

(五)办公临设标准化
 

(六)新技术应用达标
 

(七)加分鼓励的条件

■ 建筑施工应用BIM技术等科学管理方法的;

■ 工程建设过程积极应用装配式技术的;

■ 应用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较为突出的;

■ 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表彰的;

■ 在省级文明工地评选中予以鼓励加分。

 

项目开工以来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因建筑施工扬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行政处罚的;脱离地方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四、申报与资料审查

(一)申报
 

房屋建筑工程应在±0.00-主体封顶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完成建安工程量20%-80%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填报《陕西省级文明工地评选申请表》,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合格后,每年上半年2月20日前,下半年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集中推荐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施工工期不超过半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随时申报,不受申报时限要求。
 

(二)资料审查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复查名单。

 
 

五、现场复查及评选

由评选办公室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验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现场进行复查,按照省级文明工地复查评分表(行为管理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环境保护标准化、办公临设标准化、新技术应用达标)量化打分。按照权重(房屋建筑工程的权重为10:30:30:10:10: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权重为10:10:10:50:10:10,轨道交通工程的权重为10:30:30:10:10:10)计算综合得分,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施工项目为合格。

 
 

六、监督管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的动态管理,对评选省级文明工地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受到行政处罚的、被投诉及弄虚作假的,由省厅撤销其省级文明工地荣誉,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其他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废止。
---本文转载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