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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修与保修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19-01-25 07:49:00 阅读次数:1214

       不知大家在购买商品时,有没有注意到“包修”与“保修”这二者的区别?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维权过程中却大大不同!
       两年前,孙先生在某家电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商家所出具的维修卡上标明“保修三年”。前几天,微波炉发生故障,孙先生将微波炉送回专卖店维修,工作人员将微波炉修好后向孙先生索要维修费。孙先生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便向某市消协投诉。消协的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孙先生提供的维修卡上确实写的是“保修三年”,而非“包修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商家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
       由于不少消费者对于“包修”、“保修”的概念不熟悉,不少厂家便利用消费者的认知误区打起了主意,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不小的麻烦。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国家三包规定”)的相关依据,“包修期”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后的期限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费,但不收取维修费用。因而,包修意思是指在包修期内,购买回的商品在维修时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而保修就不是这样了,它只不过是厂家保证负责维修的承诺。因此,本案中的商家凭“保修三年”要求孙先生支付一定费用是合理的。
       购买商品时,我们一定要辨认清楚“包修”和“保修”,特别是对于一些商家作出的“免费保修”、“终身保修”承诺,也应在购买前与商家落实清楚具体细节,以免产生纠纷。
 
文/郭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