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生生物接连被曝出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百白破疫苗为“劣药”。问题疫苗引发全民焦虑,无数家长连夜翻看孩子的接种记录本,一项项对照是否使用过问题疫苗。此次疫苗事件事发是由于长生生物公司内部员工实名举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回收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生产狂犬疫苗。
那么此次疫苗事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哪些?
▌行政法律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包括配制)假药、劣药。根据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可以处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关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问题
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劣药罪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犯罪,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涉案疫苗被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就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同理,若涉案疫苗被确认为劣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则有可能构成销售劣药罪。
▌民事法律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件中,某零售药店违法经营狂犬疫苗,且未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致使疫苗失效,可认定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法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郭伟萍 -- 摘自: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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